第734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2月28日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记者】我们看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包含26条的内容,想问一下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变化?请您再详细给我们梳理一下。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 刘长春】这次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是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查询、选择名称提供服务,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的名称近似做审查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对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承诺因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包括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此外,考虑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及时规范和纠正。
第三,建立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发挥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此,《规定》明确了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处理,登记机关受理以后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加强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者予以纠正,其他单位或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法院或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强化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 唐军】大家下午好!新年不久,在这里和各位媒体朋友见面感到很高兴。过去的一年是非常不平凡的一年,广大媒体朋友对市场监管工作给予了很多支持和帮助,希望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
今天就一个专门性的法规向大家介绍情况,刚才主持人讲的国务院刚刚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是市场准入的基础性的专业性的制度和规定,企业要有名称,就像人在社会上要有名字,企业在市场中也要有名称,这是这个企业区别于另外一个企业的显著标志。同时企业名称也是商业信誉的载体,还包含了一定的财产价值。
现在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对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规定》的一次全面修订,是我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步骤。新的《规定》和过去的《规定》最大的区别就是吸收了这几年我们改革探索的一些成果,体现了实践中取得的改革经验,具体讲有这么几个特点。
首先是赋予企业对名称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过去的这个《规定》强调对名称是预先核准,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修订后强调企业名称可以自主申报,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自主申报名称。第二就是坚持“放管并重”,我们企业名称可以自主选择,不是说就放任自流,企业名称还有一些规范,有哪些要素组成,还有一些禁止行为,所以放和管都有所体现。第三就是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了要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机制,涉及到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来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强化对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以维护市场秩序。
我先简单把《规定》的一些特点跟大家作一个介绍,欢迎各位记者提出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从四方面贯彻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国新闻社记者】请问,在保障《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顺利实施方面会有哪些工作考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 杨红灿】谢谢你的提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总理签署公布以后,将于今年的3月1日生效实施,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将多措并举,主要从四个方面贯彻落实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做好《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让社会特别是想开办企业的,了解和掌握有关新规定、新精神,我们在做好对市场监管系统登记注册人员培训的同时,也要加大宣传的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对《规定》作全面的宣传。
第二,加快配套规则的制定,因为这是一个行政法规,涉及到有关的具体规定,还需要制定细化规则,所以我们要抓紧修订部门规章,就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的要求,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支撑。
第三,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大家知道,过去我们互联网不太发达的时候,各地企业名称很难进行归纳、归集。下一步,我们要加快建设全国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加强企业名称数据的质量建设,不断提升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系统功能,进一步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功能,提升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优化企业的名称申报服务体验,提升社会的满意度。
第四,坚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放管并重”,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提高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和登记注册的效率,为企业自主申报名称增加便利,同时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在名称登记管理中守住底线,坚持正确导向,引导企业理性选择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