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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公账”?教训惨痛
时间:2021-03-03   作者:金老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责任。只要公司管理人员、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经营公司,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则可能导致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章某夫妻二人共同开了一家公司,为了年终备货,以公司名义向李先生借款50万元。后来因为疫情等原因,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归还借款

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时,章某表示:我们公司现在还有货物和应收账款,清点完毕后就还你钱。可李先生等了一个多月,却一点动静也没有,李先生决定不再接受调解,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并申请调取了公司账户的流水信息。

信息一到手,李先生惊讶发现,所有进入食品公司的钱都立刻转入了章某妻子的个人账户。于是他向法院请求,追索章某夫妻滥用股东独立地位的责任。

庭审中辩称

章某在庭审中辩称我的货款确实都在走私账。走公账出去的钱都要开发票、交税,我们夫妻俩开的一个小公司,财务没那么规范,所以一些交易对方同意通过私人账户付款、收款的,我们就都通过私账付了。但是我们绝对没有恶意抽逃公司的资金,我们也是想要好好把公司经营下去的。

银行流水确认

为了确认是否构成财务混同,法院要求章某提交了章某妻子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章某妻子不仅用该银行账户走公司的进出账,还用来个人支出消费,去商城刷卡购买服装等日用品。又由于公司股东为章某夫妻二人,公司由章某进行管理,章某妻子账户的财产也是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章某夫妻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显然存在混同

经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章某夫妻二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故如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原告李先生债务的,章某夫妻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连带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一般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股东债务,或将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 公司账簿和股东账簿不分,导致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区分的。

4. 股东自身收益和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导致双方利益不清的。

5. 公司财产记载在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来源:江苏审判与执行编辑:吴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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