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审核流程(1) 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当场出具书面受理或驳回证明,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另行办理交广电部门审核。 (2) 审核 1、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经办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验收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事项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期间暂停审批手续。 2、主任应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查决定移交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由广电总局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5、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经办人员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备注: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 (2) 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通知要求办理。 相信根据以上内容,您对应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材料和流程也有一定的了解。 |